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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滥伐林木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四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6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住**镇**村**组,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固始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固始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被告人方某某通过他人,将固始县**镇**村村民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许某丁、李某某等五人位于**村南干渠南边的退耕还林地内杨树买下,并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人砍伐。经鉴定现场共计砍伐杨树134棵,折合立木蓄积34.9661立方米。

被告人方某某于2020年1月13日主动到案说明情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等证言;3.被告人方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并处罚金四千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祝旭东

检察官助理:高金凤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8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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