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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滥伐林木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开化县,住开化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4日被开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2月,被告人方某某与倪某某、何某甲三人合伙从虹桥村第一承包组流转一处土名叫“龙潭湾”的山场,2017年12月,经开化县林业部门批准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后,由方某某一人负责管理山场上的杉木采伐。被告人方某某在未见到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带砍伐工詹某某、洪某某“龙潭湾”山场实施采伐,杉木于2018年4月全部做下山并出售。2019年上半年,开化县林业局林政科对“龙潭湾”山场采伐情况进行核实发现该山场存在超出采伐四至范围采伐情况。同年8月23日,经开化县申华林业设计有限公司鉴定,方某某实际超范围采伐杉木的面积0.27公顷,折4.1亩,超范围采伐杉木310株,蓄积33.8259立方米、材积23.6781立方米。

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方某某经传唤到案,后退出木材折价款14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林权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倪某某、何某甲、何某乙、汪某甲、汪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林业鉴定意见书;

5.勘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军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侦查卷2卷、检察卷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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