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Z169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9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住东至县**镇**村**组**号,曾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04年1月5日被东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东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被告人方某某与东至县昭潭镇**村**组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方某某承包该组“***”集体山场中部分山场,承包期三十年,山场收益由**组与方某某二八分成,后方某某在上述山场栽种杉树。2018年3月份,因大雪导致山场部分树木被压断,方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以熊某某为首的砍树班子将上述山场中部分树木砍伐,所伐林木雇请王某某等人运输,后方某某借用徐某某的加工厂将部分林木加工成半成品出售,部分林木出售给刘某某经营的木材加工厂,共计得款人民币12万余元。2019年12月10日,经东至县林业局鉴定,“***”山场被采伐面积38.4亩,采伐方式为皆伐,采伐蓄积189.12立方米,其中杉树173.2992立方米,阔叶树15.8208立方米。2020年9月8日,方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方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熊某某等七人的证言;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东至县林业局出具林木采伐案件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证采伐林木,蓄积达189.12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燕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住东至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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