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南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4196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住商南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农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商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商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方某某在具有15立方米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进入其购买的商南县过风楼镇徐家店社区瓦房沟村村民章某甲家土庙沟阳坡林山砍伐林木166株、王某甲家土庙硬二面林山砍伐林木130株、王某乙家自房后林山砍伐林木90株贩卖牟利,经鉴定,方某某共计采伐林木材积27.5006立方米,折合蓄积36.6675立方米,超出批准采伐限额采伐林木21.667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汽油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林权证、采伐许可证、扣押清单、缴款书、到案经过、评估意见书;证人刘某某、王某丙、章某甲、章某乙、章某丙、余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森林法规,超出批准采伐限额采伐林木蓄积21.6675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玉进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物证:汽油锯一个;
2.被告人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9167****;
3.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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