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象检刑诉〔2019〕309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350622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福建省云霄县**镇**路**号,现住福建县云霄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7月6日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8至9月间,被告人方某某和“某某甲”(身份不明,在逃)等人合谋在桂林市租赁厂房非法生产、加工烟丝。2015年10月1日,方某某等人以加工走私物品为由通过毛某某和左某某(均已判刑)承租了王某某(已判刑)位于桂林市象山区万福路奶牛场旁的厂房。方某某等人在安装设备及生产过程中告知左某某、王某某、毛某某租用场地系用于非法生产、加工烟丝,并邀请王某某入股。至此,该厂的股份情况为方某某、“某某甲”及王某某等人三方分别占股50%、30%、20%。方某某负责该厂内全盘事务,并安排左某某负责监督管理巡逻人员。截止2015年11月18日被查获时,该非法生产加工烟丝厂共开工生产3次,已销售烟丝金额为人民币69万元。破案后,公安机关从该厂及涉案人员处查获烟丝生产设备一批,手机、银行卡等物品一批,以及烟丝10090公斤、烟叶20515公斤、烟梗5400公斤。经桂林市烟草专卖局证实,涉案非法生产加工烟丝厂未办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所查获的烟叶类型为初烤烟叶,送检样品霉变100%,送检烟丝、烟梗样品有异味,无使用价值。经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所查获的烟叶价值人民币921533.8元,烟丝价值人民币679864.2元,烟梗价值人民币2425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厂房及空地租赁合同、桂林市烟草专卖局证明材料、刑事裁定书等书证;2.证人毛某某、王某某、张某甲、左某某、林某某、张某乙、叶某某、黄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搜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没有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生产、加工烟草专卖品,已销售人民币69万元,尚未销售的伪劣烟丝、烟叶货值人民币1601398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粟海玉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第二看守所;
2.案卷肆册、光盘伍张及《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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