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检刑诉〔2020〕536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1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湘潭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暂住长沙市高新区**街道**村**路**乡**村**组)。因涉嫌掩饰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方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某某、王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底至7月31日,被告人方某某先后三次来到长沙市高新区雷锋镇袁家冲路6号通达电磁能公司,采用爬窗入室的方式共盗得金杯牌电缆线约33米、远东牌电缆线约40米。每次盗得电缆线后,被告人方某某均以17元/斤的价格销赃给附近的被告人王某某所经营的废品店,共非法获利5900元。被告人王某某收赃后,将电缆线以19元/斤的价格转卖给他人,王某某从中非法获利680余元。经鉴定,被盗电缆线总价值人民币15109元。
2020年8月3日,被告人方某某、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监控视频截图照片、指认现场照片、采购合同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方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辨认等笔录;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王某某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桃英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1615****
2.案卷材料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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