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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701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41981********,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南阳市卧龙区陆营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7时许,被告人方某某从家中骑电动车到南阳市文化路**小区干活,发现小区前广场停放一辆未拔钥匙的**牌踏板电动车,遂临时起意将其盗走,将其停放于南阳市文化南路**家属院车子棚内。案发后,被盗电动车追还被害人。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3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物证;3.检查、辨认笔录;4.被害人陈述;5.

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被告人方某某的到案情况、认罪态度、退赃情节,建议对其判处单处罚金2000元,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  宇

冀鹏毅

2020年10月15日

附: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案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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