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方某某趁凌晨无人之机先后十二次窜到恩平市**镇**烧腊店厨房伺机窃取财物,其中,六次窃得财物,共有现金20元、烧鸡5只、圆柱形包装的面条6包、排粉半箱、油1.5升、盐半包、豆奶三箱、菜刀及水果刀各一把等物品。破案后,追缴部分赃物发还给被害人。
2019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方某某趁凌晨无人看守之机窜到恩平市**镇**工地的办公室实施盗窃3次,盗窃华为畅享9S手机一台(已退还给被害人)、芙蓉王(硬黄)八包、黄鹤楼(软蓝)六包、云烟香烟(软珍品)六包(上述物品价值合计为人民币1302.00元)及现金人民币5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某、高某某、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方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又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东成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恩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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