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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方某某,女性,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2********,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方某某于2019年8月9日、10月27日、11月7日先后三次进入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镇大都摩天购物中心HM服装店内盗窃服装。方某某在实施第三次盗窃时被发现,其在逃离现场过程中被抓获。后在方某某身上及租住处查获其盗窃的服装。经鉴定,查获的服装价值共计178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红东

2020年3月23日

附: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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