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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盗窃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方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81973********,彝族,文盲,农民,家住浙江省**乡**村**号。2014年3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2014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6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7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9年10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26日至)。2020年12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9日上午10时17分许,被告人方某某来到仙居县南峰街道船山南路52号,将王某甲租住在此的出租房房门推开,后在卧室内偷得160元左右现金。

2020年12月9日15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在本县福应街道塔山沿路附近被公安民警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扣押物品清单、通话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王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查、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均成

2021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在仙居县看守所;

2、被告人方某某、被害人王某甲检察笔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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