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方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81973********,彝族,文盲,农民,家住浙江省**乡**村**号。2014年3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2014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6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7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9年10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26日至)。2020年12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9日上午10时17分许,被告人方某某来到仙居县南峰街道船山南路52号,将王某甲租住在此的出租房房门推开,后在卧室内偷得160元左右现金。
2020年12月9日15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在本县福应街道塔山沿路附近被公安民警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扣押物品清单、通话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王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查、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均成
2021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在仙居县看守所;
2、被告人方某某、被害人王某甲检察笔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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