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1199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2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日,被告人方某某未经被害人管某某同意,趁其睡觉之际,盗用其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中人民币38000元,用于充值网络赌博平台。后被告人方某某将该钱款用于网络赌博,现已归还人民币1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借记卡账户明细清单;
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燕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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