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9〕1005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定远县**镇**村**组**号。曾因盗窃于2013年11月1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9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2019年1月10日止)。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7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8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方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郎溪路和临泉东路交口附近的四合网苑网吧内,趁被害人许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放在身旁的苹果手机盗走,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41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网吧监控、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估价鉴定结论书等;
2.被害人报案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雯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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