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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盗窃案)_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一部刑诉〔2021〕Z34号

被告人方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8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现住峨眉山市**镇**路**号**单元**号。2020年7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峨眉山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1年1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决定,被峨眉山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峨眉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方某某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至7月期间,被告人方某某单独或伙同李建(已判决)在峨眉山市城区多次盗窃他人手机。

1.2020年6月初,方某某与李建在峨眉山市玖分喜裤业店内,盗窃被害人王某某1+手机一部。7月9日民警抓获李建时,从李建身上查获该手机,发还被害人。

2.2020年6月3日,方某某与李建在峨眉山市弥角社服饰店内,盗窃被害人罗某某苹果6plus手机一部及现金100元。方某某以50元将所盗手机予以变卖。经鉴定,被盗苹果手机被盗时市场价值为人民币950元。

3.2020年6月28日,方某某在峨眉山市报国路65号附1号罗氏鞋业店内盗窃OPPO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OPPO手机被盗时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047元。

4.2020年7月7日,方某某与李建在峨眉山市燕岗抄手门市内,盗窃被害人谭某某华为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华为手机被盗时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464元。

5.2020年7月8日,方某某与李建在峨眉山市今天小吃店内,盗窃被害人童某某0PPO手机一部。7月9日民警抓获方某某时,从方某某身上查获该手机,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手机被盗时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3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方某某归案以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李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丹凤

2021年2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528339****。

2.本案案件材料2册(含光盘3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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