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兴检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出生地广西扶绥县,身份证号码4521281965********,汉族,小学肄业,广西扶绥县人,户籍所在地系广西扶绥县**镇**村**队,现住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小区**栋**单元**号。2016年10月18日,方某某犯盗窃罪被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7月24日,方某某犯盗窃罪,被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方某某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2月23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9年3月10日被强制戒毒,于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2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3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方某某来到南宁市兴宁区民生路107号新华书店斜对面感动连锁男装店里,看到被害人刘某某把手提包(被盗黑色的手拿包,牌子为:沙驰。包里面有一个金属质地戒指、一条玛瑙貔貅手链、一个玛瑙戒指以及现金。)放店内桌子上,便心生贪念,方某某悄悄进入店内,趁人不备,徒手将手提包藏于外衣内离开现场,被告人方某某盗得包内现金700多元人民币,且将包内的两枚戒指抵给他人,共获得人民币5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代斌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提讯证、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开示表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