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方某某盗窃案)_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2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怀宁县****居委会****号,现住怀宁县********。2012年8月10日,因盗窃被怀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未执行)。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怀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庆市怀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3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在怀宁县**镇**小区停车位处,发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的皖H*****车内放置装有一次性口罩的纸箱,拉开车门后窃取4纸箱共计10000只一次性口罩并骑行“松果”电动小黄车分多次搬回其住所。2020年6月22日13时许,方某某通过微信群“**群”以8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其不认识的买家2箱共计5000只一次性口罩。2020年6月29日,民警在方某某家中对其传唤时,发现有被盗1纸箱未拆封的一次性口罩2500只、1纸箱拆封的一次性口罩1300只。经怀宁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方某某盗窃10000只口罩价值10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情况说明、微信支付凭证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光盘)3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方淼

检察官助理:吴先兵

2020年8月19日                                      

附: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在怀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