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方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3302261992********,汉族,文化程度职高,住浙江省宁海县**街道**路**弄**号,2020年8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晚,被告人方某某到宁海县跃龙街道天寿路**号**室被害人赖某某家中买衣服,后在卧室试衣服期间将被害人赖某某放在衣柜抽屉内的人民币10000元盗走。
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已返还被害人人民币10000元并取得谅解。2020年8月4日被告人方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微信转账凭证、谅解书、情况说明、平面示意图、照片等;
2.被害人赖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童晓迪
检察官助理 孙芳群
2021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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