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部刑诉〔2020〕1026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61992********,汉族,文化程度职高,住浙江省浦江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6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方某某在浦江县七里小学附近,以帮忙办理手机保修卡为由拿到被害人戴某某的手机,在取得支付宝账号密码后,从被害人戴某某的支付宝借呗中贷款人民币12000元后转入被告人方某某自己的支付宝帐户中。
2、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方某某在浦江县**村里,以办理话费赠送为由骗得被害人戴某某的手机,再次从被害人戴某某支付宝借呗中贷款人民币6261元转入自己的支付宝帐户内。
3、2020年10月28日,被告人方某某在浦江县**大道附近,以办理保修卡为由拿到被害人王某某的手机及支付宝账号密码,从被害人王某某的支付宝借呗中贷款人民币9999元后转入自己的支付宝帐户内。
被告人方某某盗窃总计人民币28260元,已全部被用完,目前被告人方某某的亲属已经退赔了赃款,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谅解书、户籍资料;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戴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支付宝电子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故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童勇平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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