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团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团风县,现住湖北省团风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团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方某某步行至团风县**镇**银行时,发现银行对面的民房门口停放着一辆灰色豪爵牌两轮摩托车,便起意偷盗。方某某走近后发现摩托车未上锁,便手推摩托车到**镇**路**专卖店进行换锁。因店内无配件,方某某便将摩托车放在店内后离开。方某某在离开摩托车专卖店时将随身携带的双肩包里面的黑色匕首拿出,并挂在右侧腰间的皮带上。18时许,方某某途径**镇**加油站附近时,被摩托车车主熊某某、曾某某等人发现并报警,团风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赶至现场将方某某抓获。经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黑色匕首一把(照片);2.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孙某某、曾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5.团风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8.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琳莉
检察官助理:童锐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团风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3477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证人名单。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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