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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386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90********,湖南省**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湘潭市**县**镇**村**组。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8年7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3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2019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_____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方某某窜至长沙市芙蓉区**路湖南省人民医院,看见人民医院急诊科门口停放了一辆车牌为湘******白色别克牌小轿车李某某,发现李某某躺在车内睡着了便将车门打开,将李某某放在副驾驶座位上的一台蓝黑色“VIVO”牌Y93(64G)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25元)盗走后逃离现场。15时许,方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路**街路口将盗窃的手机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卖给了路边一回收二手手机的男子周某某。

2019年3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路**街三星手机店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周某某处扣押了被盗的手机并发还给被害人李某某,公安机关在方某某处扣押了人民币600元。

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判决书、照片、扣押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提取经过、被告人方某某的户籍证明以及现实表现材料等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3.辨认笔录;4.证人周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珺

2019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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