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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文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63********,汉族,初中文化,物业保安,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村**号,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街道**栋**室。因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2年1月19日被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0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初,被告人方某某在漳州市龙文区福隆城物业保安岗工作时捡到邹某某丢失的电动车钥匙一串便予以藏匿。同月22日,被告人方某某利用捡到的电动车遥控器查找到一辆白色的台铃电动车(车牌号:仓山****,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3518元)经常停放在福隆城北区“正和房产”门口附近,遂预先咨询了漳州到云霄的物流车队并获知可托运回家。同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利用上夜班之机找到仍停放在原处的该电动车,就用手中的钥匙打开电动车锁并骑到福隆城北区建设银行附近藏匿,当天下班后将窃取的电动车骑到漳州大桥附近的老三车队将车托运到云霄县城,其自己则乘坐公交车回云霄县城后领取该电动车骑回家中自用。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方某某在漳州市龙文区福隆城北区外保安亭被抓获归案。

2020年8月4日,被盗电动车被扣押归还失主并争取了被害人邹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3、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指认犯罪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51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能退还赃物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实施新的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至三个月,并处罚金。同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少文

                                 检察官助理:许林彬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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