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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19〕38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67********,出生地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乡**村**号,现住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批捕,次日由福州市仓山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食杂店内经营时,见被害人焦某某停放在食杂店边上停车棚的黑色爱玛牌电动车未上锁且电源未关闭,遂将该电动车先是骑行出去拉货,后于13时许返回上述食杂店后将该电动车骑至其位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郭宅田埔头一民房的仓库内。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民警于2019年10月26日22时许抓获被告人方某某,并在上述仓库内缴获被盗电动车。经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230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违法经历查询、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非机动车行驶证、搜查笔录、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电动车(照片)、谅解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焦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俞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书;

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7.监控录像:现场监控截屏。

8.其它证明材料:侦破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建华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

2.案卷证据和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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