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二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方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莆田县,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8时许,被告人方某某路过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文献西路时,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车牌号为*******的一部立马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610元。
同日14时许,公安民警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抓获被告人方某某,当场扣押被盗立马牌电动车,后发还给被害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莆田市城厢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6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丽琼
检察官助理:黄超腾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50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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