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性,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50********,汉族,自贡市人,文盲,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镇**村**组**号。1984年6月15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86年10月6日解除劳动教养;1990年7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20年10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下旬某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方某某来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镇**村**组**号,趁被害人杨某某家中无人且大门未锁之机,进入屋内后将卧室门撬开,盗走287元旧版人民币、2桶纯菜油及1个背篓。方某某于同日将纯菜油销赃、于次日将旧版人民币换成新版人民币,后将赃款用于日常开销。
同年10月20日,被告人方某某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程序性文书②户籍证明③到案经过④前科材料等;
二、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三、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辨认、现场勘验笔录;
五、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拘役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简杰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2册和光碟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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