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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盗窃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19〕63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6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无职业,家住乐平市**镇**村**号。2000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11月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西寻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30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乐平市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在乐平市**公园处碰到陈某某(已判刑),便商量去盗窃摩托车。在乐平市**湖停车场,由被告人方某某踩点、望风,陈某某采取扭锁方式将受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停车场的一辆银灰色五羊本田牌摩托车盗走(车内一部小米牌手机)。该被盗摩托车后经乐平市价格鉴证监测中心价格认定为47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累犯,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炳生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讯问光盘及监控视频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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