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方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81973********,彝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乡**村**号。2014年3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6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被仙居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0月21日上午,被告人方某某进入仙居县**街道**村**号周某某家二楼卧室实施盗窃。经仙居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案案发现场所提取的鞋印与方某某所穿右脚鞋鞋印是同类鞋所留。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DNA鉴定,现场螺丝刀刀柄上可疑斑迹中检出混合基因分型,包含方某某的STR分型。
二、2019年10月23日上午,被告人方某某进入仙居县**街道**村**号刘某某家中,盗走刘某某放在卧室箱柜包内的一根价值人民币4194元的黄金项链。之后,方某某骑着摩托车(牌照浙JT1050)来到仙居县**街道**小区南大门对面的**银饰品店,将该金项链以人民币3836元的价格卖掉。经仙居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案案发现场所提取的鞋印是方某某所穿左脚鞋的同类鞋所留。案发后被盗项链已追回,发还失主。
三、2019年10月25日上午,被告人方某某进入位于仙居县**街道**巷**号**宿舍,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主卧写字台抽屉内的人民币1535元偷走。案发后被盗人民币已追回,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归案经过、证人吴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方某某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查工作记录等;
6、视频资料;
7、仙居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仙居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焕富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仙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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