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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镇**村**组**号。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8月份,被告人方某某在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采用拉拽车门的方式,盗窃公私财物。

2020年7月份,被告人方某某来至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儒苑家园小区大门口北侧停车位上,盗窃季某某汽车内的香槟色华为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317元。

2020年8月13日凌晨,被告人方某某来至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南纬三路与联盟路交口以北200米左右的路边上,盗窃李某某汽车内的现金16800元及软包玉溪香烟5盒。

2020年8月6日凌晨,被告人方某某来至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北纬二路与复兴街交口以西50米左右的空地处,盗窃冯某某汽车内的现金200余元。

2020年8月18日,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如实供述了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书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群

检察官助理 刘家洁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静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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