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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州检刑一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02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歙县**镇**村**组,住宣城市宣州区**街道**租房。曾因犯盗窃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分别于2002年1月24日、2008年11月28日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拘役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6日被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3月6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方某某至宣城市宣州区敬亭山庄小区,翻窗进入**幢**室强某某家中,窃取现金20元和硬盒中华香烟一包(价值45元)。当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再至中心菜场小区,翻窗进入**幢**室周某某家中,窃取现金1580元。

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方某某被抓获归案,并查获窃取的现金600元,依法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并扣押的现金等物证;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

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强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宣城市宣州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8.现场监控视频、视听资料制作说明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645元,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方某某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曾多次受刑事处罚,可以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多多

2020年10月21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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