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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0221995********,汉族,中专文化,**黄山站点外卖员,户籍地安徽省休宁县,住休宁县**镇**村**组,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4日晚7时许,被告人方某某骑电瓶车到屯溪区新黄山商业步行街C区唯秀KTV后电瓶车充电点,后用石头砸开充电桩钱盒锁叶,窃得人民币硬币约200元;

2.2019年11月25日晚,方某某骑电瓶车到屯溪区新黄山商业步行街C区保安室边上电瓶车充电点,后用小型钢筋剪将充电桩钱盒锁叶剪开口子并用鲤鱼钳扳开锁叶,窃得人民币硬币约400元;

3.2019年11月26日晚8时许,方某某骑电瓶车到屯溪区新黄山商业步行街C区保安室边上电瓶车充电点,用鲤鱼钳将充电桩钱盒锁叶扳开,发现里面硬币不多后离开,后又来到新黄山商业步行街C区汽车通道出口位置电瓶车充电点,用小型钢筋剪将充电桩钱盒锁叶剪开口子并用鲤鱼钳扳开锁叶,窃得人民币硬币约300元;

4.2019年11月底的一天晚上,方某某骑电瓶车到屯溪区新黄山商业步行街C区唯秀KTV后电瓶车充电点发现该充电桩钱盒锁叶未修复,便将钱盒打开,窃得人民币硬币约50元;

5.2019年12月4日晚7时许,方某某骑电瓶车到屯溪区秀水豪园21幢和22幢楼底的电瓶车充电点,用小型钢筋剪将充电桩钱盒的锁叶剪开口子并用鲤鱼钳扳开锁叶,窃得人民币硬币约180元。后又骑电瓶车到屯溪区山语人家11幢楼底的电瓶车充电点,用同样的方法盗得充电桩钱盒内人民币硬币约120元。

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的亲属代为退赃、赔偿共计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鲤鱼钳、小型钢筋剪各一把;书证收费登记表、收益情况表、收条等;证人丁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撬锁手段,窃取他人电瓶车投币充电点钱盒内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大闰

检察官助理:查思远

2020年3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检察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光盘二张,鲤鱼钳、小型钢筋剪各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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