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刑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1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榆树县**镇**村**组,抓获前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私建房,个体工商户。因本案,于2019年6月4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南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南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5月,张某某向景德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下属的景德镇市**医院(又称**医院)租赁住院部制剂楼及一套纯净水生产设备,与被告人方某某合伙开办了景德镇市**纯净水厂。2008年3月,张某某将纯净水厂全部转让给方某某经营。
2008年,方某某在未通知任何管理部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占用制剂楼旁边的一座简易车棚以及制剂楼旁空地,改建成包括大门、前厅、中厅、餐厅、卧室、卫生间、厨房、储物间的整体居室。改建期间方某某又私自从制剂楼东侧搭建房的东侧电线杆上接入两组电线,从厨房接入搭建房内,该处电费由**实业公司缴纳。方某某一直居住在该处,并于2016年左右在该处开办餐馆。在方某某的居所以及经营场所内装有包括冰柜、空调、煮饺子机、煮汤器、煮水器、热水器等大量电器。2011年1月,**医院要求收回租赁的房屋和设备,但方某某拒绝搬出和返还。2017年4月18日,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方某某及其妻子李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租赁的房。
2008年至2019年6月期间,方某某秘密盗用**实业公司电力用于经营、生活。根据《江西省反窃电办法》之规定,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窃电日数按180日计算,照明用户的每日窃电时间按6小时计算,其他电力用户的每日窃电时间按12小时计算,窃电金额按窃电量乘以当时当地执行的电价计算。经景德镇市景价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方某某盗窃**实业公司电力价值为38633.75元。
方某某于2019年6月3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民事判决书、租赁合同等;2.证人张某某、汪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财物价格评估报告书;5.辨认、指认、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电力,数额达38633.7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剑云
检察官助理:杨 罡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补充材料6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