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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盗窃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方某某,曾用名“方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83********,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镇**巷**号**单元**室,住武宁县**小区**栋**单元**室。2004年12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武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12月4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武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武宁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和被害人卢某某等人在武宁县新宁镇**道**夜宵店吃饭,期间方某某向卢某某借车接朋友遭拒,当晚21时30分许,被告人方某某将卢某某放在餐桌上的车钥匙拿走,来到**道**宾馆门口,进入卢某某的黑色大众牌越野车,发现车内的一个皮夹子里有9300元现金,将其中3000元窃为己有,然后开车去接朋友未果后返回店内。

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主动到武宁县公安局新宁派出所投案,且方某某家属代其向卢某某赔偿3000元,方某某取得了卢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喻松

                               检察官助理:张旭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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