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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20〕433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广东省普宁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曾因敲诈勒索,于2020年6月10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凌晨,被告人方某某至赣州市章贡区**道**号**酒店,趁被害人梅某某趴在前台熟睡之际,将梅某某的一部极光蓝色华为畅想9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91元)及一部亮黑色华为mate 30pro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64元)盗走。案发后,侦查人员将被盗手机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9月9日15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在赣州市章贡区**路**网吧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被害人梅某某的陈述;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凤至

(院印)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证据目录壹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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