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二部刑诉〔2020〕2037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河南省许昌市**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9月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转为取保候审,因多次传讯不到案,于2020年9月2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于2020年11月2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日凌晨,被告人方某某来到温岭市泽国镇**村**集团**大桥**号工地,剪走该工地电箱内的一根约33米长的电缆线。经认定,被窃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445元。
2、2020年8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方某某来到温岭市泽国镇迎宾大道东侧、泽国大道与104复线中间位置,窃走张某某放在此处的73套铁制轻轨桁架螺丝。经认定,被窃螺丝价值人民币1387元。
3、2020年8月28日凌晨,被告人方某某来到温岭市**镇**村**局**项目**工地,窃走被害人曹某某放在此的一根电线和一根电缆线。经认定,被窃电线价值人民币285元。
2020年9月3日13时30分许,温岭市公安局泽国派出所民警在泽国镇西桐村抓获被告人方某某,并从其自行车上扣押一袋电缆线;因方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两次传唤不到案,温岭市公安局泽国派出所民警又于2020年11月23日16时许在温岭市泽国镇牧屿上汇头村一祠堂抓获被告人方某某。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现被扣电缆线已发还被害人曹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租赁报价单、收款收据、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意见书等书证;2.公安民警出具的情况说明、归案经过证明;3.被害人张某某、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晨宵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37********)。
2.《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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