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6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方某某在**乡**村的喻某某家假借躲雨与其家人聊天,通过聊天知晓其家中白天一般无人,在2020年6月至7月6日期间,方某某四次到**乡**村喻某某家偷鸡。
第一次是2020年6月中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方某某到喻某某家地坪的养鸡院子内偷鸡两只;第二次是第一次之后隔一天的上午,被告人方某某到喻某某家偷鸡两只;第三次是2020年6月27日上午,被告人方某某到喻某某家偷鸡三只;第四次是2020年7月6日上11时左右再次到喻某某家偷鸡时被群众当场抓获。2020年7月8日,经桃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方某某所偷的7只土鸡价值8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方某某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喻某某的陈述;3、证人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方某某指认犯罪现场的照片;6、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方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明辉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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