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住临湘市五里**乡**村**组**号。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7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0日被临湘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住临湘市**栋**单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0日被临湘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卢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住临湘市**镇**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1日被临湘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肖某某、卢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2019年9月29日,江某某向被告人方某某求购毒品并微信支付毒资600元,被告人方某某联系上家刘某某(另案处理,微信昵称:“木子”)购买毒品约1克,并使用微信支付刘某某毒资500元,后刘某某将毒品放在临湘市谭家水库过涵洞的石墩子处,江某某经方某某指引拿到毒品。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1、被告人肖某某多次分别容留方某某、吴峰、谌某某、胥某某在其位于临湘市富临家园的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作案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21日左右,被告人肖某某容留方某某、吴峰在其位于临湘市富临家园的家中吸食冰毒。
(2)2019年11月6日左右,被告人肖某某容留方某某在其位于临湘市富临家园的家中吸食冰毒。
(3)2019年11月11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肖某某容留谌某某、胥某某在其位于临湘市富临家园的家中吸食冰毒。
2、被告人卢某甲多次容留陆某某、李某某等人在其位于临湘市**镇苎麻社区的家中吸食冰毒,具体作案事实如下:
(1)2019年3至5月份期间,卢某甲在其位于临湘市**镇苎麻社区的家中客厅先后容留陆某某吸食冰毒三次。
(2)2019年8月份左右,卢某甲在其位于临湘市**镇苎麻社区的老房子阁楼内容留李某某、陆某某吸食冰毒。
被告人方某某、肖某某、卢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线索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指认照片、尿检报告、微信聊天记录、交易记录截图等书证;2.被告人方某某、肖某某、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江某某、刘某某、谌某某、胥某某、王某某、盛某某、陆某某、李某某、卢某乙的证言证实;4.辨认、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肖某某、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非法出售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卢某甲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娜妮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肖某某、卢某甲现羁押于临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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