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乙,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丙,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丁,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戊,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己,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镇**街**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丁、方某丙、方某戊、方某乙、方某己等六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上述六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丁、方某丙、方某戊、方某乙、方某己等六人多次纠集村民或者积极参与阻挠平南县盛世王朝工地施工。期间六被告与甘村一屯村民少则三四十人,多则一二百人,以政府强行征收他们的土地、补偿款没有到位以及赔偿过低为由,分别于2019年7月30日,8月27日、9月5日、9月20日、10月17日到广西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盛世王朝开发小区施工工地,用面包车、摩托车拦在施工工地大路中间,出动村民阻拦,不准工地的运泥车和钩机拉泥填鱼塘(已被征收的鱼塘),致使盛世王朝施工方长时间无法正常施工生产。7月30日盛世王朝施工方损失(5辆运泥车和5台钩机误工费)10250元人民币;9月5日盛世王朝施工方损失(5辆运泥车和5台钩机误工费)20500元人民币,两日合计损失30750元人民币,间接损失未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开发商提供的证书等书证;2.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丁、方某丙、方某戊、方某乙、方某己等六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刘某某、张某某、吴某某、伍某某、黄某某、江某某等约四十人的证人证言;4.鉴定结论;5.现场勘验情况、辩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丁、方某丙、方某戊、方某己、方某乙等五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而被告人方某甲拒不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丁、方某甲、方某丙、方某戊、方某乙、方某己等六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世乐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碟2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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