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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等人诈骗案)(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公诉刑诉〔2018〕1301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 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65********,汉族,初中毕业,个体,住广东省普宁市**。因涉嫌诈骗,2018年5月2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8年7月5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7月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 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4********,汉族,大专毕业,个体,住广东省普宁市*镇*号。 因涉嫌诈骗,2018年5月2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8年7月5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7月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 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11981********,汉族,大学毕业,个体,住湖南省永州市*区*村*组。因涉嫌诈骗,2018年5月2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8年7月5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7月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 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021977********,汉族,中专毕业,个体,住山东省泰安市*区*街*号。 因涉嫌诈骗,2018年5月2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8年7月5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7月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聂某某,男, 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31984********,汉族,本科毕业,个体,住山东省定陶县*街*号。 因涉嫌诈骗,2018年5月2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8年7月5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7月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男, 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80********,汉族,初中毕业,个体,住四川省荣县*镇*村*号。 因涉嫌诈骗,2018年5月2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8年7月4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7月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女, 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83********,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四川省荣县*镇*村*组。 因涉嫌诈骗,2018年5月2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8年7月4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7月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黄某某、王某某、韩某某、聂某某、范某某、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18日深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方某某,经营范围投资管理咨询、受托股权基金管理等。2015年11月17日深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交易系统平台的会员资格使用权转让给方某某控制的深圳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方某某在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七星商务大楼1509房间以深圳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义招聘林某某、邓某某等人,经营推广支付通道业务。

2017年3月,为了谋求更大的利益,被告人方某某联系被告人王某某以恒亿交易软件为模板,仿制虚假期货、外汇交易平台“金鸿源国际”(又名“嘉福国际”等),核心要求是后台可控,可以设置黑名单白名单,控制客户输赢。被告人王某某即联系宁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马某某(另案处理),设计制作虚假期货、外汇交易平台“金鸿源国际”。马某某雇佣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王某某委托设计的交易平台提供修改源代码数据采集接口、更改第三方支付接口等服务。在金鸿源运行期间,王某某负责支付“阿里云”服务器每月9000元租金和郑州的“云打包”租赁费用1万元;王某某负责联系马某某团队维护“金鸿源国际”平台的运行;并多次按方某某要求指使马某某更改支付渠道。至2018年4月12日,因与方某某、王某某等人合作运营“金鸿源国际”的马某某团队涉嫌其他犯罪被查,王某某得知消息后告诉方某某,“金鸿源国际”平台随即关闭。

2018年4月,方某某联系被告人韩某某购买虚假外汇交易平台。韩某某让被告人聂某某设计、制作了“利源国际”平台,交易方式与“金鸿源”相同。韩某某、聂某某伙同邱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为方某某公司及“利源国际”加盟商提供后台技术支撑。2018年5月份,聂某某又按照被告人黄某某等人的要求,在“利源国际”的基础上开发“大通环球”,后两平台同时使用。韩某某、聂某某每个月收取平台维护费3000元,并按照“利源国际”和“大通环球”两个平台上客户的总亏损额的3%提成,提成由韩某某和聂某某平分。

“嘉福国际”、“金鸿源国际”及“利源国际”、“大通环球”等平台均无外部交易对手,也未与外汇或者期货交易市场进行交易数据、资金支付结算连接,是一个封闭独立运行的软件,仅利用自带的虚假交易指数作为客户操作的依据;软件设置了风控功能,可添加黑名单、白名单、设置客户的赔率,人为操纵交易输赢;客户入金经过第三方支付机构中转后直接汇入方某某掌握的银行账户中。加盟代理商招聘业务员以虚假的身份,通过在网站发帖、加入QQ金融群、跟陌生人互动聊天增进感情等方法寻找被害人,参考话术本上的问题及回答,与被害人建立信任后,再以资金安全、收益率高进行虚假宣传,引诱被害人注册交易平台,并把被害人拉入公司的微信喊单群,群内有人扮演投资指导老师,有人扮演客服,有人扮演客户发盈利的虚假截图,营造出投资平台能赚钱的假象,诱使被害人入金、投资外汇和虚拟货币等交易,从而提取高额的交易费用,进而通过人为控制输赢,骗取客户的投资款。

2017年,方某某以深圳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总部,招加盟代理商参与经营“金鸿源国际”。深圳总公司抽取被害人在平台的交易手续费;被害人投入资金亏损后,各地加盟代理商分得亏损额85%到90%,后台技术支撑团队分得各地加盟代理商总利润的3%,其余归深圳总公司。其中:

2017年7月,被告人黄某某发展被告人范某某为“金鸿源国际”重庆加盟代理商。被告人范某某、余某某租赁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166号2栋1单元31-1室,以重庆**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义聘任程某某等人为业务员,统一发放的手机和微信号,并提供话术培训招聘人员冒充征婚对象通过世纪佳缘网搜索被害人、加为好友,前期以情感投资取得被害人好感,再把被害人拉进入公司微信交流投资群,余某某等人冒充外汇投资专业老师、发布虚假营利截图,其他成员相互配合,引诱被害人在平台进行投资,骗取被害人手续费与投资款。2017年7月至11月,被害人邓某某等人在“金鸿源国际”投资被骗85577元。

2018年2月,方某某指派被告人黄某某等人到广西南宁成立直营团队经营“金鸿源国际”及后期的“利源国际”。被告人黄某某、赖某某等人对团伙成员进行培训,统一配发手机和微信,发放和被害人沟通的话术,团伙成员虚构身份,利用婚恋网站搜索被害人并加为好友,先建立感情后诱骗投被害人在“金鸿源国际”、“利源国际”投资美元、加元、比特币等涨跌,并通过后台进行风险控制,给被害人造成资金亏损。在被害人亏损后,团伙成员再相互配合对被害人进行安抚,诱骗被害人加金,进一步骗取被害人投资款。黄某某等人及业务员按比例提成,其余利润归深圳总公司。2018年3月至5月,被害人刘某某等人投资112067元均被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徐某某、邱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方某某、黄某某、王某某、韩某某、聂某某、范某某、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黄某某、范某某、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韩某某、聂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给予以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惠笑梅

助理检察员:刘雅兴

2018年12月29日

附:

1.七被告人现羁押在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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