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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等3人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三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9日被云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4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2月1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2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镇**路**号**花园**幢**单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罗某某、蔡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20年3月27日至2020年4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自2020年3月15日至2020年3月29日,自2020年5月28日至2020年6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方某某、罗某某、蔡某某分别驾驶闽******小货车、闽******小货车、闽******小货车从云霄出发至晋江市**镇凤池工业区泉州盛发物流运载烟丝,其中,被告人方某某欲运载50包1250公斤外包装标注“云22”的烟丝,被告人罗某某欲运载50包1260公斤外包装标注“2”的烟丝,被告人蔡某某欲运载50包1240公斤外包装标注“云A”的烟丝,后均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根据福建省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烟丝价格为每公斤人民币48.75元,上述标注为“云22”、“2”、“云A”的烟丝分别价值60937.5元、61425元、60450元。经检验,上述烟丝样品未发现霉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手机三部;

2、书证:抓获、破案经过、身份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机动车信息、手机号码查询信息、证据先行保存通知书、勘查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晋江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核价表、电子过磅单及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许某甲、许某乙、黄某某、王某某、巩某某及黄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罗某某及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省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书、烟叶鉴别检验报告;

6、辨认笔录:证人许某甲、许某乙、被告人方某某、罗某某及蔡某某的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罗某某及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罗某某、蔡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均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罗某某、蔡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罗某某、蔡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方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十一个月以下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罗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蔡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明芳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被告人罗某某、蔡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三册、补充材料九页。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光盘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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