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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组织卖淫案)(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路**号**院**幢**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12月20日至2020年1月3日),分别于2020年1月2日、2月28日两次决定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分别于2月2日、3月28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吴某甲(已判决)、何某甲(另案处理)、吴某乙(另案处理)、何某乙(另案处理)约定共同投资在合肥市蜀山区**路**大厦开设SPA会所,吴某甲占股40%,其余三人各占股20%,吴某甲出面租赁了***广场**号楼的房屋。被告人方某某应何某甲要求,开立银行账户用于接收和管理各股东投入的资金用于会所前期装修等开支。吴某甲、何某甲等人对租赁的房屋进行装修,设置“暗门”、监控等装置,作为专门组织妇女从事卖淫活动的场所,定名为“***水疗会所”(下称”***会”)。该会所自2018年1月开始营业,聘用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余某某、陈某某、高某某、罗某某(均已判决)等多名现场管理和服务人员,招募10余名妇女在此从事卖淫活动,规定了卖淫服务的内容和价格,并统一收取嫖资后,按约定分配给卖淫女。被告人方某某在”***会”营业期间负责该会所的财务管理,定期与现场财务人员李某乙核对收支账目并结算资金,支付人员工资和卖淫人员的嫖资分成。”***会”间断经营至2018年9月6日凌晨被公安机关查获,累计收取嫖资424万余元。

2018年9月6日0时许,公安机关依法对”***会”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卖淫妇女13人、嫖娼人员10人。

2019年9月2日晚,被告人方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在前二次接受讯问是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房屋租赁合同、扣押清单、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何某甲、汪某某、吕某某等的证言;3.已判刑同案犯吴某甲、张某某、李某甲等的供述;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检查笔录和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明知他人从事组织卖淫活动,而受其雇用,在卖淫组织中负责财务管理,充当“管账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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