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单位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方某某自2018年3月份开始担任广东**建设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会计员。期间,**公司法人代表、负责人林某某交代被告人方某某将**公司在中国**银行开设的公司帐户(户名:广东**建设有限公司;帐号:1014010********)销户,但被告人方某某却没有按要求将该帐户注销且向**公司谎称已将该帐户注销。2018年11月10日,被告人方某某利用其掌控的上述中国**银行帐户U盾及密码,将**公司在上述中国农业银行帐户中的存款余额人民币467元转帐到其本人民生银行帐户(帐号:62169117********)占为己有。2018年11月20日,被告人方某某以**公司名义指令客户汕头市**服饰有限公司将该司支付给**公司的劳务费人民币302500元转入上述中国**银行帐户,随后于同月21、22日将该款项分三次转入其本人上述**银行帐户中,随后充值至“**”网站(网址:WWW.****.COM)用于赌博,后于同月28日转帐人民币30000元归还公司。
同年12月,林某某发现上述款项被侵占后质问被告人方某某,被告人方某某及其家属退还**公司人民币60000元。
2019年1月15日,林某某带被告人方某某到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珠池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中国**银行帐户流水记录、华兴银行客户账户交易明细、中国**银行帐户流水记录、企业客户信息查询、营业执照、汕头市**视力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新员工入职登记表、个人简历、到案经过、户籍材料、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
2.证人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平面图、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作为公司会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方某某前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方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锐波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 卷宗3册,光盘2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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