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仁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9日至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方某某与何某、李某某、张某某、叶某某、景某某等人在眉山市仁寿县**镇****楼盘购买商品房。何某被拉进业主微信群,在业主微信群内,大家讨论房屋质量存有问题。后何某建了*栋维权群及*栋维权核心群(该群15人)。2019年3月13日,何某、方某某、张某某等10多人到仁寿县住建局、眉山市天府新区管委会、眉山市群众接待中心上访,2019年3月20日眉山天府新区管委会关于******楼的信访问题回复(共计做了21条回复)小区地面停车位与地下车位与批准方案有差异,小区无绿化,与批准方案不一致,责成开发商严格按照方案实施。室内临空栏杆不符合要求,已经责成整改。方某某、何某等人均不满意。何某组织于2019年4月7日在成都市天府新区**镇广都地铁站附近一茶楼开会商议上访具体事宜,方某某、景某某、叶某某、李某某等人积极参与,会上确定了上访人员的具体分工,明确上访的主要目的是到眉山市政府闹事给政府施压,明确了上访人数、上访时间是2019年4月10日等上访事宜。何某因多数业主不听其指挥,对到市政府上访活动的积极性不高而退出业主微信群。因条件不成熟取消了2019年4月10的上访行为。
何某退群后,方某某任“核心群”群主,继续组织上访活动。征得大家同意后,方某某在淘宝网上定制印有“金马房地产退房”、“青天大老爷为民做主啊!”等字样的“状衣”T恤80件,购买执法记录仪1台。方某某于2019年4月21日再次组织李某某、张某某、叶某某、景某某等人提前到眉山市政府踩点以及召开会议商议到眉山市市政府上访维权的事宜,整理打印资料。方某某安排由景某某负责签到统计人数。方某某用收取的其他业主所交的维权费统一支付住宿、用餐、购置T恤、执法记录仪等开支。
2019年4月22日8时许,方某某安排人员将 “状衣”T恤分发给到场业主,****业主40余人身穿“状衣”到眉山市人民政府南门聚集,被政府工作人员劝至眉山市信访局。在眉山市信访局,方某某等人大吵大闹,认为不能解决问题。方某某等人再次组织上述上访人员于2019年4月22日10时0分19秒到眉山市市政府东门,列队聚集,用齐唱“共产党好”的方式向政府施压,要求见市领导。10时8分03秒离开东大门,10时14分59秒到眉山市市政府南门(正门)警戒区内列队聚集唱歌,方某某坐在地上哭闹。市政府工作人员向聚集人员宣讲上访及法律政策,上访人员拒不离开。眉山市东坡区公安特警到场,眉山市信访工作人员、东坡特警做了长达10余分钟的法律宣讲,上访人员仍拒不撤离,最后特警不得已采用人墙推进的方式进行强制驱离,10时39分被强制驱离。方某某等人到眉山市信访局。在眉山市群众接待中心,方某某等人仍然吵闹,5人参与谈判,其他人在大厅,至当日15时许,经眉山市天府新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劝告后,方某某等人又到仁寿县**镇****小区,后被仁寿县公安局民警带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君良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仁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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