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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41983********,汉族,初中文化,系上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在上海市嘉定区**镇**路**弄**号,现住上海市嘉定区**镇**路**弄**号**室。2020年4月9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方某某在经营炎顺公司期间,于2016年7月至2017年2月,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公司虚开上海*甲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乙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丙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丁实业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4份,价税合计人民币4,387,040.88元,税款共计人民币637,433.26元,均已申报抵扣。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方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相关税款已补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经侦支队提供的《企业信息》证实,炎顺公司和上海*丙实业有限公司的性质。

2.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增值税发用发票复印件、**公司记账凭证、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证明》证实,涉案发票的认证抵扣情况。

3.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被告人方某某银行账户参与资金回流的情况。

4.《税收完税证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发票清单证实,涉案发票的退缴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经侦支队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方某某的到案经过。

6.被告人方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仇伟根

检察官:李伟钰

检察官助理:王骄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1744****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副本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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