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19〕8号
被告单位:昆明市****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路**号**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方某某。
诉讼代表人刘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之妻,联系方式1361871****。
被告人方某某,曾用名方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281977********,汉族,大学文化,昆明**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昆明****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20日,被告单位昆明****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某在无实际交易、未支付货款、未取得货物的情况下,为谋取自身利益,采取支付开票金额6.7%做为手续费的方式,实际支付100700元购买了深圳**建科技有限公司为自己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在昆明市五华区国家税务局认证并抵扣税款218391.91元。上述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证实为虚开发票。
2018年11月14日9时许,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被告人方某某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税务稽查报告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昆明****技术有限公司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人民币218391.91元,被告人方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露丹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59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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