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二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2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区**街**楼**门**号,捕前住河北省唐山市**区**小区**楼**单元**室,无业,2020年5月3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方某某在担任唐山滦硕无机硅化物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向被害人高某某谎称如多交付货款可低价销售给其液体硅酸钠。被告人方某某以400元左右/吨(实际出厂价570元/吨)的价格销售给高某某,共吸引高某某通过银行转帐、微信转帐、现金支付、银行承兑汇票向其交付货款1121439元。被告人方某某以高买低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骗取高某某货款583080.84元。
2、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方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签订书面购销合同,以400元/吨(实际出厂价570元/吨)的价格销售给李某某液体硅酸钠,共吸引李某某通过银行转帐向其交付货款16万元。被告人方某某通过高买低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骗取李某某货款60321.9元。
被告人方某某将以上所诈骗款项用于信用卡还款、网贷还款及日常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购销合同、发货单、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郭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通话录音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红菲
检察官助理:刘慧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任丘市看守所;
2.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及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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