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二部刑诉〔2020〕Z395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房。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3月11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6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方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方某某在没有现货N90口罩可供销售的情况下,谎称有现货销售骗取客户信任,2020年2月7日1时多,被害人林某某在位于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栋*梯***号的住宅内,通过支付宝向方某某支付了2000个N90口罩货款及运费共计人民币23900元,方某某收到货款后全部用于个人消费。林某某于2020年2月9日到公安机关报案,次日方某某得知林某某报案后主动将人民币23900元通过微信和支付宝退还给林某某。2020年3月11日18时多,方某某在广东省廉江市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支付宝账号、微信号账号、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等截图共七张及其他证明材料;2.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伟潮
2020年7月8日
附: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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