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澧检刑刑诉〔2019〕107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曾用名方某某,1983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83********,汉族,**文化,无业,住澧县**期小区**栋**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诈骗罪,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以来,谢某某、邓某某预谋后,分别纠集被告人方某某、同伙邓某甲、黄某(已起诉)、甘某、荣某某(均已判决)等多人,在澧县境内多次实施开设赌场、诈骗、抢劫、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团伙。
2017年9月初,谢某某、邓某某、邓某甲多次在澧县**镇*****小区邓凯开设的****信贷公司预谋以开设赌场出千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何某某钱财。2017年9月16日下午,谢某某、邓某某、邓某甲再次在该公司预谋骗取何某某钱财,邓某甲安排其公司员工刘某某(已起诉)购买隐形眼镜、扑克及提供诈赌场所。当晚谢某某、邓某某、邓某甲邀约被告人方某某、彭某某(在逃)及被害人何某某先来到澧县**街道**村**组被告人刘某某家,邓某某告知羿某某(已起诉)要其出钱诈赌后也来到刘家,众人在二楼客厅以扑克牌“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赌博过程中,黄某某也应邀来到现场抽水,羿某某应邓某某之约拿来2万元钱作赌资参加并为赌场抽水。至次日凌晨4时许,谢某某以佩戴隐形眼镜看穿牌面赌博的手段,与被告人方某某、邓某某、邓某甲、羿某某、刘某某合伙骗得参赌人员何某某输掉人民币35万元(现场减免2万元,剩余33万元系欠款),被害人何某某被迫打下一张33万元欠条。2017年9月25日,谢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转给被告人方某某好处费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揭发经过、人口信息清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诈赌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恶势力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方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本案诈骗犯罪中部分系未遂,对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程璐璐
二O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唐震、陈君臣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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