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三部刑诉〔2020〕451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99********,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深圳市**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广场**栋**室。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方某某通过网络技术手段,冒用亲属黄某某的身份信息,采取篡改手机设备号等方式编造虚假的新用户信息,大量骗取上海**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饿了么”平台优惠补贴,致使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3万余元。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方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0年5月,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收到了被告人方某某退赔的全部赃款并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上海**科技有限公司风控和安全中心的员工,其在工作中发现一名叫黄某某的女子存在通过违法接码平台对该公司实施刷单诈骗的行为。
2.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涉案订单交易信息,证实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方某某通过网络技术手段累计在“饿了么”平台骗取的补贴金额达人民币33732.59元。
3.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搜查笔录,证实被告人方某某实施刷单行为的作案工具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4.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方某某已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企业的谅解。
5.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方某某的到案情况。
6.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方某某的身份情况。
7.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其承认冒用亲属黄某某的身份信息实施刷单诈骗行为,其能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方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企业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敏
检察官助理:尹波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电话18320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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