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方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刑诉〔2021〕204号

被告人方某某,女,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镇**村**组**号,暂住上海市松江区**镇**路**弄**号**室。2020年9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8月,被告人方某某虚构“杨怡帆”身份与被害人詹某某交往,谎称欲与詹某某结婚,陆续骗取詹某某结婚见面礼人民币11,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及购价共计86,600余元的黄金首饰、手表、电脑等物,期间又以公司资金周转、支付宝限额等为由,骗取詹某某支付宝账号、密码后转走19,100元用于个人消费和还债,造成詹某某损失共计116,700余元。

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方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詹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账号截图等证实,2020年2月,被告人方某某自称“杨怡帆”与其交往,并已谈及婚嫁、见过父母,期间被告人方某某以见面礼为由向其索要11,000元,以交往礼物、结婚金饰等为由使其花费9万余元购买手表、电脑、黄金首饰等物赠予方某某,又以公司资金周转、支付宝限额等为由从其支付宝中转走2万余元。同年9月,被告人方某某与其分手并失联,后其发现被告人方某某系其朋友尹某某的妻子。

2.证人尹某某的证言、《结婚登记信息》证实,其与被告人方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人方某某告诉其给詹某某介绍的女友“杨怡帆”系方的同事。

3.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方某某使用的“杨怡帆”微信并非其公司相关员工微信号。

4.转账记录、消费记录截图证实,被告人方某某使用詹某某支付宝转账及诱骗詹某某为其消费的数额。

5.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案发后,公安人员从被告人方某某处扣押手机、手镯、戒指等物的情况。

6.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方某某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7.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方某某系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8.被告人方某某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方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应亦然

检察官助理:廖丽娜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拘留所。

2.案卷材料二册(含光盘七张)及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