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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侦监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住四川省成都市******花园****单元**因涉嫌诈骗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被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方某某购买车牌为川K**白色别克5座小型轿车,从西昌--成都区间从事非法客运业务。在从事非法客运过程中,方某某通过以互换高速通行卡“买短跑长”、紧跟其他车辆通过“ETC冲卡”或从施工便道下高速等方式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经四川攀西高速公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核算,方某某驾驶车牌为川K**轿车共计偷逃通行费232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岳楠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2册、起诉书8份、证据目录2份、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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