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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二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方庆国,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72********,汉族,不识字,无固定工作,户籍地安徽省寿县**镇**村**队,住寿县**镇**小区**栋**室。方庆国因抢劫罪于1990年7月20日被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7日被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2年8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庆国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份,被告人方庆国接受杨某某委托,为其处理与申某某之间的债务诉讼事宜。在此期间,被告人方庆国陆续编造以“请律师打官司”、“缴纳房屋评估费”、“给寿县农委送礼”、“缴纳保证金”、“请法院和农委的人吃饭”、“打官司请客送礼”、“缴纳公告费、工本费”、“请淮南法院吃饭、买香烟”等理由,骗取杨某某266900元,并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转账明细统计表、交易明细清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2011)大刑初字第00075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和方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陈述。

4.被告人方庆国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庆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鹏程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方庆国现羁押寿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移送卷宗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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