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060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8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乐平市,住**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被告人方某某在网上发布有额温枪出售的消息。同月5日,被害人张某某看到上述消息遂添加方某某为微信好友,方某某虚构有额温枪现货的事实,约定向张某某出售额温枪200支且单价为145元,骗走张某某银行卡转帐29000元,后方某某将张某某的微信及联系电话拉黑。同年6月11日12时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在**镇**社区**电子厂将方某某抓获。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全额退赔并获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无视国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练婷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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